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
一、项目名称:
二、审批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三、申请(认可)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即可获得许可,即:
(一)申请企业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申请企业在申请前应具有满足申请要求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管理人员,建立保证产品质量的管理体系、管理文件。
(四)申请企业应有连续的包装生产任务;
(五)申请企业的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其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六)申请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编写《质量手册》及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建立的质量体系至少已运行三个月。
四、实施机关: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北京地区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申请受理、组织现场考核、审批发证及日常监管工作。
五、审批程序:
(二)受理部门根据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三)对申请单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书)期限告知书》,填写《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考核流程卡》,登记质量许可申请受理编号,出口危包质量许可流程计时开始。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将向申请企业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考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将危包样品送指定的危包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对出口危包性能检测不合格的,允许重新抽样检测一次,经重新检测仍不合格的,视为申请企业不符合申请条件,经北京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审批后,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企业。
对出口危包性能检测合格的企业,考核小组制订现场考核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对现场考核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或经整改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企业,经北京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审核、主管局领导签批后发放《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对现场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包括经整改仍不合格企业),考核组长签署意见,经北京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批准,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企业。
(五)经北京检验检疫局审核签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获证企业的制证、发证工作。出口危包质量许可有效期为三年。
(六)获证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地址、增加产品种类、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北京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如获证企业申请质量许可延续,至少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和考核与初次申请和考核的程序、要求一致。
六、审批期限:
受理部门从受理企业申请到审批发证共20个工作日完成,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本项行政许可需要专家考核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七、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申请考核和证书费500元/证。产品检测费按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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