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一、项目名称: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二、审批依据: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请单位具备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实施机关: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四)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型式试验报告和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批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型式试验、现场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
七、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包括质量许可考核注册和证书费500元。
附件1:提交材料目录:
(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申请书三份(见【网上办公】栏目中“表格下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质量管理文件;
附件2: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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